消费维权不可不知的365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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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租赁车牌协议的效力如何?

【案例22】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于2012年3月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因好朋友被告许某急于用车,于是两人达成书面协议(写了字条),她将自己名下一个“京N”的车牌租给了许某使用,年租金3000元。一年后,张女士想要回车牌自己使用,但被许某拒绝,于是其到法院起诉对方,希望对方返还涉案车牌号,并支付从要车日至今的汽车号牌使用费。

法院查明,早在2010年12月购车摇号之前,涉案车辆即在2010年8月便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对此,许某说当时尚未出台摇号政策,买车当天由于他忘带身份证,便借用张女士的身份证买车。北京推出购车摇号政策后,许某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已不具备摇号资格,车就这样一直登记在张女士的名下。许某为证明涉案车辆由自己购买,向法院提交了涉案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述证据显示他在2010年8月12日交纳了4.5万购车款。经原告申请,法院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评估,证实涉案车辆价值为2万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确由许某出资购买,对于租车牌的字条,虽得到张女士确认,但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许某尚无在北京市摇号购车资格,涉案车辆现无法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法院同时认为,张女士和许某租用车牌合同的履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张女士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对方。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无效;许某将车交付张女士,张女士支付折价款2.3万余元。同时,张女士需退还许某租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