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消费者在购置家用汽车前要注意哪些事项?
(1)消费者应当到正规4S店购置家用汽车。
正规4S店销售的家用汽车均是严格执行出厂检验的,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是不能出厂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规定家用汽车生产者生产车辆时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2)消费者在购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有义务提供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3)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4)销售商有义务将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5)消费者在购置家用汽车时要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6)销售者有义务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7)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时,销售者有义务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8)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时要注意销售商是否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了有关销售信息;这些记录一定要按照客观情况填写完整。
(9)消费者购置家用汽车后应当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如有不清楚之处,应当和销售商联系,销售商有义务提醒消费者阅读产品使用书并为消费者解释相关操作方法。
(10)消费者如购置了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应当要求销售商出示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