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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网购过程中电商价格误导,合同双方调解后经营者不履行协议,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例8】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9日,李先生在某某网购买了某酒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94元。交易完成后李先生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某酒公司的某某网店铺中标注的特价和原价相同,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李先生与某酒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某酒公司赔偿李先生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某酒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李先生诉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请求某酒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审理结果:
受诉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在本案网络交易过程中,某酒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李先生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某酒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某酒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先生要求某酒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经受诉法院合法传唤,某酒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判决某酒公司给付李先生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某酒公司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