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不可不知的365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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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质量不合格产品适用“7天”的退换货期限吗?

消费者网购到质量不合格商品是否导致“7天”退换货期不“算数”?确实如此,只有在消费者已收到质量合格商品的前提下,才应起算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如收到质量不合格商品,则不应起算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

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设置本意,是为使网购时难以接触商品实物的消费者得以在收货后7天内充分了解所购商品,进而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若消费者收到的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则其无法了解该商品的状态,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设置目的将落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买卖合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反悔权强调的是消费者对于其购买商品的主观意愿,而非商品的客观状态,即7天无理由退换货并非是针对经营者交付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补救措施。交付合格商品是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经营者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消费者可要求更换、退货,并不受7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