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团购网站平台的身份是什么?
团购网站是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从表面上看来其为网络交易平台。但是,在商业网络团购这一民事活动中,团购网站并非仅仅是技术层面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还是在网络团购的多重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那么,在整个商业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团购网站的法律定位是什么?即卖方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团购网站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合营者说
“合营者说”认为,网络购物平台与买家或卖家(主要是卖家)是联合经营,从本质上说是同一责任主体。该说主要考虑的是在网络交易中,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交易双方实际上是“互盲”的,而任何一方都通过有形的网络购物平台与无形的对方进行交易,因此在外观上就像是一方在同网站及其另一方进行交易一样,便有了合营者说。
(2)代理人说
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从代理的定义可以看出,代理要求代理人代本人为特定行为,而团购网站所为的公布团购项目信息等行为,并非是代理买方或卖方从事交易的行为。另外,代理人为代理行为,而该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目前已经出现了多起卖家在团购活动结束后卷款消失的案件,若将团购网站认定为代理人,则是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排除。
(3)居间说
这一观点认为,网站在与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该观点的理由在于:在网络购物合同中,虽然购物网站以电子技术为基础参与了买卖合同的信息流过程,但是其在整个信息流环节中处于媒介地位,提供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从而网站应依据居间合同关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团购网站是商业网络团购的一个媒介和载体,其和买卖双方确实都形成了法律关系。但是所谓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立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
(4)柜台出租者说
这一观点认为卖方想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需要设立“柜台”展示,团购网站通常与销售者签订的合同为网络空间(即所谓的“柜台”)租赁合同,并向其收取商品登陆费等相关费用,即所谓的“空间使用费”或“柜台使用费”。网站向卖家收取的手续费(或会员费)相当于柜台租赁中收取的租金。该说将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相联系,将网络团购类比为出租柜台模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团购网站应当在一定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对于买方,团购网站是不收取费用的。而现实中的“柜台租赁”是卖方租赁摊位,并支付费用,而买方并不支付任何费用。从此点看来,网络团购与“柜台租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柜台出租者说。即团购网站与商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团购网站为代理人、居间人等则应按约定,且团购网站应向消费者作出公示。否则,可以按照柜台出租方的观点处理。在此观点下,当卖方所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买方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柜台租赁的相关规定,向团购网站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