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从入门到精通:物业管理人员必知的125个热点问题(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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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现实案例

2010年,范先生在北京市某小区购买了位于8层的一套房屋,成为该小区的一名业主。入住该小区的当日,范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范先生提供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各项物业服务,同时约定物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并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同时范先生还签收了《临时管理规约》,其中约定:业主应当本着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小区环境的原则居住和生活,不得占用公共绿地、道路、楼道等公共部位,不得噪音扰民。范先生有饲养宠物的爱好,但由于居室面积限制,范先生将养狗和养猫的笼子放在了公共楼道。与范先生居住在同一层的业主一共6户,起初,邻居们以为范先生只是临时占用一下楼道,但半年过去了,范先生丝毫没有将宠物笼子搬走的意思。邻居们纷纷向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范先生将笼子搬走。范先生认为,作为小区的一名业主,他享有饲养宠物的权利,而且笼子是摆放在自家门前,其他业主无权干涉。本案中,业主范先生是否应当将饲养宠物的笼子搬走呢?业主的义务都包含哪些内容?

专家解答

范先生买房之后成为小区业主,即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这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虽然范先生是将饲养宠物的笼子放在了自家门前,但此门前仍属于公共部位,而并非范先生一人所有。因此,其他共有权人如对这一公共部位的使用提出异议,应由全部共有权人共同决定其用途。《临时管理规约》中亦约定,“业主应当本着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小区环境的原则居住和生活,不得占用公共绿地、道路、楼道等公共部位。”业主有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因此,业主范先生应当将饲养宠物的笼子搬走。

业主除了应当遵守管理规约,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等。可见,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还包括一些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