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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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贷款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指银行按照自身贷款原则和政策,向公司提供约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公司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行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是传统上最常见的融资途径。银行与公司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银行为贷款人,公司为借款人。银行贷款,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应当遵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银行贷款与其他债权融资相比,优点是银行对于贷款有主导作用,体现银行自主经营权,政府主要从宏观调控方面引导银行贷款的产业和规模,对于具体的贷款个案不直接监管;而发行债券、境外借款等政府监管严格。因此,银行贷款手续涉及的外部问题相对少,只要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手续相对于发行公司债券、境外借款要简便得多。

(二)银行贷款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担保的内容;

《贷款通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三)银行贷款的种类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和角度,分为以下种类:

1.根据贷款资金的来源和贷款风险承担来分类,有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指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银行承担,并由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长期以来,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都普遍认为贷款业务专属于银行,企业之间不能互相借贷,法院一般判决企业之间的借贷无效,企业如果向其他企业借款,可以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先由资金充裕的企业与银行成立委托放贷的关系,可以指定需要资金的企业为借款人,再由借款人与银行成立借贷关系,这样,就解决了企业之间借贷被认定无效的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法院一刀切地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做法,已经有所改观。对此,见第五章“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

参考案例4.1

委托贷款,还款责任谁承担?

A公司有一笔闲置资金,B公司正好缺少资金,两家公司经过协商,决定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贷款。2006年5月,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 A公司委托甲银行发放贷款1000万元,A公司指定的借款人为B公司,借款用途为B公司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甲银行按照A公司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发放、收回以及利息的计收等。协议签订后,A公司于2006年6月8日向甲银行交付了委托贷款资金1000万元。同时,甲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贷款给B公司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B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将1000万元贷款转入B公司账户。B公司借款后,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经过甲银行和A公司的催要,B公司仍不还款。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甲银行和B公司,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A公司与甲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而不是贷款关系,甲银行的义务不是向A公司还款,而是根据A公司的委托放贷,之后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银行不承担。因此,本案A公司要求甲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A公司与B公司的法律关系,虽然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没有直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二公司商定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贷款,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和《借款合同》,结合这二份合同来看,A公司是实际贷款人,B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应当由B公司还款。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委托贷款的诉讼主体问题,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银行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批复,如果银行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的情形下,法律关系就很清晰,是单一的借款合同关系。在银行不作为原告而委托人作为原告的情形下,银行是被告,借款人作为第三人,但是结果一般应该是银行不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1999年颁布的中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又有其他的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结合本案例,A公司、B公司、甲银行都清楚彼此之间的委托贷款的安排,根据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直接约束A公司和B公司,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根据贷款期限来分类,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银行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根据贷款是否有担保或有对价来分类,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指银行以公司的信誉发放贷款,公司不需向银行提供担保。经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公司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担保贷款,指银行以借款人提供某种方式的担保为条件的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借款人可以请求保证人为其借款提供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也可以以其自有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还可以请求银行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贷款。

除了以上《贷款通则》规定的分类外,根据银行贷款用途来分类,而非严格的法律上的分类,有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飞机融资、船舶融资等专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