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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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出资与分配应当注意的事项

认缴并实际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主要义务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是公司法最主要的修订内容之一。具体而言,新公司法引入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实收资本登记,因此也相应取消了最低出资额、首次出资额、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注册资本验资等要求。当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投资者在创设公司时有必要考虑: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怎样出资?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出资额的规定,也就意味着注册“一元公司”成为可能。但是,投资者是否应该成立“一元公司”则需考量。在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今天,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自贬信用;此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也会有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在设定注册资本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后续出资的能力、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应当说明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实际出资,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没有出资比例限制。当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内,该出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有哪些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价出资呢?公司登记条例明确,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因其不能依法转让,因而不能作价出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将能够用于出资的股权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但是,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外汇管理局早在2009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中就已明确:境外上市公司或者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可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这也足见国家工商总局的不严谨。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债权出资仅限于债权人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投资者不能以对第三方公司的债权作为另一公司的出资。

股东作出股权投资的决定,其主要出发点就是能获得投资回报。因此,分配权是股东最主要的权利之一。一般而言,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否则,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然而,很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虽然有很多税后利润,却并不分红,因为有些股东希望扩大再生产,而有些股东则希望尽早实现投资收益,因而无法达成一致。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2.8

股东切勿抽逃出资

张某是个八面玲珑的人,交际甚广,朋友很多,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王先生是某国有服装厂的厂长,厂里由于产品单一、款式陈旧,经营艰难,勉强维持一百多号人的生计。张某得知此情形后,自称其一亲戚在台湾做服装生意,愿意与王先生的厂合资经营。王先生很高兴,催促张某尽快促成。不久,张某陪同一台湾人与王先生见面,双方同意由张某出面与服装厂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服装厂以全部资产投入新公司,人员也转入新公司,张某出资150万元,占有新公司60%的股份,出任新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事实上张某陪同的台湾人并不是张某的亲戚,也没有准备出资。张某在这位台湾人的陪同下,手持与服装厂的合资合同在众多做生意的朋友中转了一圈,以三寸不烂之舌即借到了出资用的150万元。新公司很快成立并红红火火地开业了,原服装厂的员工的工资均得到显著提高,张某成为众员工心目中的英雄和真正的老板。

然而,张某所借的均是高利贷。张某在新公司经营颇有起色后,即开始盘算如何尽快还债以解除高利贷的压力。他多次假借购买原料名义,从公司账户转出资金200余万元,以归还其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掩盖真相,他伪造了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同时,张某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进部分资金以维持公司的运作。张某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并不能解决既维持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又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还要偿还债务的资金问题。公司很快陷入困顿,并濒临破产。不久,张某伪造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事发,司法机关介入。最终,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在中国绝非少数人所为,但很多人甚至对此可能导致的后果没有丝毫概念,在以前实行实收资本制时,股东出资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很多经济小区直接提供代为出资、验资服务,并在验资后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更进一步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新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他在公司成立后,又以伪造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方式抽逃出资以偿还他的个人借款,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张某此举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投资者在创业之初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创业资金均是可行的,但是应当严格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以合法方式偿还,切不能以抽逃出资方式偿还。对于在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而言,如果注册资本不足,应当尽快补足。如果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因出资问题而遭受调查甚至处罚,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