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常见法律问题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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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劳动合同缺乏法定必备条款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1)劳动合同应该具备法定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都是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发生争议时,将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定必备条款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清楚楚地规范下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范围,我们也把这些内容叫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2)劳动合同缺乏法定必备条款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第一,重新协商确定或通过其他方式补正。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必备内容,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与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欠缺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条款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是可以重新协商确定或通过其他方式补正。

第二,接受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无效,可以允许双方补正。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有关必备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重新协商或进行补正。如果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