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自然人以成本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纳税?
(1)自然人以成本价转让股权且有正当理由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自然人以成本价转让且有正当理由时,该自然人转让方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正当理由”是指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自然人应当按照核定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自然人股东以成本价转让股权时,若被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要求扣缴方按照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扣缴方式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被处以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