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常见法律问题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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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股权转让协议上相关签字盖章存在瑕疵,该股权转让协议还有效吗?

他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上伪造股东的签名可认定为没有获得对股东的代理权,此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待定。

(1)倘若被代理人追认该签字行为,股权转让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持有该转让股权的股东倘若追认该签字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倘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股权转让无效

股权转让无效有如下两种情形:第一,持有该转让股权的股东对签字行为不予以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持有该股权的股东不予追认的,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不能因此而转让,受让方可追究伪造签字者的责任。第二,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若受让方在签订该协议时不知道转让方的签字是伪造的,即在签订协议时是善意的,在持有该股权的股东追认前,若其发出了撤销该协议的通知,则该协议是无效的,股权转让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