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常见法律问题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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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可以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吗?

公司不得擅自将住宅作为其经营场所。《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宅属于非经营性用房,公司不得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就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

(1)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改变房屋用途,应当取得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若公司将非经营性用房作为公司的办公用地,即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存在被不予登记或予以取缔的法律风险

若公司将非经营性用房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则很可能会因为该房屋用途变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和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而被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此外,还可能存在被依法予以取缔的风险。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无证经营并且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