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导读
治安问题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它是在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点规定了对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章),同时还突出了执法的程序问题(第四章),强调了依法行政的理念。新法扩大了调整范围,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变化,主要有: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等。此外,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无法律依据无法对其处罚。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就处罚的种类而言,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吊销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在适用上十分谨慎,将原有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在权利的救济上,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即必须先复议后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既可以复议,也可以起诉。这无疑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更灵活、更便利。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公安部发布了《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明确治安案件的案由共151种。同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公安部先后颁布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两个解释。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活动的治安管理,国务院和公安部有一些专门的规定,例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都不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冲突。
在此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被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命令废止,相关内容由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二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属于行政法规。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的发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特种行业许可制度、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主体的事前备案制度被先后取消。《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相应内容因此失效,但其他内容仍然有效。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施行并不影响此类规定的效力。此外,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处罚,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