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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出卖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担责?

典型案例

杨某换了新车,将自己开了两年多的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卖给了张某并实现了交付,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日,张某因醉酒驾驶,将一路人撞死,经事故认定,张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张某除了一辆二手的桑塔纳轿车以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死者家属查询肇事车辆的登记信息后,找到杨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认为自己已经将车卖给张某并且交付,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于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造成他人损失的,原所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根据《物权法》规定,此时机动车的原所有人虽作为登记权利人,但其实质上已经不对登记车辆享有所有权,不能控制机动车的运行,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再要求其承担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本案中杨某已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张某并交付,虽然未进行转移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已不是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其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使用权,不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张某作为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本案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某赔偿,杨某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