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法律知识
学校能拒绝接收残疾学生入学吗?
案例分析
英子从小患有先天性软骨症,身材矮小,今年都13岁了,身高只有四五岁孩子的高度,每次上学校的楼梯都需要家人或同学搀扶。今年秋季由于父母工作单位调动,英子不得不转学进入县里的一所中学学习。可是学校方面却由于英子的身高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而拒绝英子上学。身高能成为学校拒绝学生接受教育的理由吗?
英子由于天生身材矮小,自己在生活和学习方面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学校不能就此将英子接受教育的权利随意剥夺。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得因政治、民族、家庭出身、身体素质等原因而遭受歧视。英子虽然身有残疾,但是学校却不得因此而拒绝学生入学。并且,学校应为像英子这样的特殊孩子创造适合的学习条件,保证他们正常而平等的受教育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深度解析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身份、财产、宗教、阶级、党派,受教育的机会应当一律平等,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外加条件,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教育离不开学校,学校负有执行《义务教育法》、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