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发生在你身边的86个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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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

本案是一起因为“凶宅”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关系,主要探讨“忌讳”这种民间风俗是否能够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首先,郭小琴的家属认为合租住户的死亡导致郭小琴患上了抑郁症,因为他们认为与“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同处一室,必然会对郭小琴的心理造成重大影响。郭家人认为非正常死亡发生的房间必然是“凶宅”,而这种想法来自于民间风俗中的忌讳,其实在我国法律中,关于民间风俗的内容,并不属于现行法律的调整对象,也无法在法律中找到直接的依据,但民间风俗又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所以法律不能就此袖手旁观,将其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当然,民间风俗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针对积极因素的民间风俗或者说是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确实起到实际影响的民间风俗,法律理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本案中,白领郭小琴“稀里糊涂”地和尸体共处在一套两室一厅中,并且其母亲眼看见郭小琴在梦游的状态下又和尸体共处一床,虽然郭小琴的抑郁症和精神失常的发生到底与尸体是否有着直接的联系,案情中并没有交代,但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和心理,在这种环境下居住和生活,对任何正常人的心理都势必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郭家一方要求房东和房屋中介退还房屋租金以及提供精神补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郭家人的诉求在诉讼中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还要看这种合理性是否能够转化为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允许法官通过权益转化的方式为上述的空白权利提供法律层次的保障。常见的有将大众熟知的隐私权转化为名誉权,将丧葬权转化为身份权等内容。本案中,合租者自杀身亡,新来的租客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尸体同处一室,尤其是在生活节奏加快,人们精神压力大的现实情况下,这种“非正常死亡”势必对郭小琴的生活产生实际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房东和中介出于工作失误也好,出于其他因素也好,其提供的房屋必然要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和舒适,但其却将放有一具尸体的住宅出租给郭小琴,这明显违背了相邻关系条款,在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时候,就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权益转化的方式,将确实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实际影响却又未在法律规定出现的民间风俗纳入法律的保障中,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和需求。但是,这种保障并不是随意的,民间风俗必须与法律权利之间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此外还要求这种民间风俗必须得到人民群众普遍的接受和认可,这也是判断它能否成为法律保障的条件之一。同时还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对整个案情了解的基础上,对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有着深入的分析和考量,从而有利于正确地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