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进口胶水没领许可证违法了吗?——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申报不实违规案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当事人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收货单位通过E市工业公司以来料深加工方式分18票向海关申报进口稀释剂(又称处理剂)。其中17票报关单申报进口的稀释剂中有31,701千克含易制毒化学品单一比例超过40%;另一票报关单申报进口的稀释剂中有660千克含易制毒化学品单一比例超过40%,有150千克含易制毒化学品混合比例超过40%,共计稀释剂32,511千克。当事人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未向E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易制毒化学品含量,亦未向E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59,077.4元。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及商务部2007年第23号公告规定,含甲苯、丁酮、丙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超过40%的货物在进口时需向海关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据此,E海关认定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该项规定,2012年8月15日,E海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8月20日送达给当事人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决定对其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
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出复议申请,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于当日受理。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是应客户要求向客户指定的供货商购买胶水、处理剂的。而供货商因商业潜规则及商业秘密,没有向申请人提供产品的化学成分,致使申请人无法确认具体含量,导致未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亦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造成申请人被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事实。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本公司一向遵纪守法,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海关调查,提供原始单证,并主动缴纳人民币7万元的保证金。由于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人被调整为B类企业,无法继续享受优惠便利措施,使申请人经营困难。故请求海关念在本公司一向遵纪守法,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该规定现已不执行,请求给予从轻处罚,以免调低企业类别。
但E海关认为:第一,当事人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3项定性为违规行为,定性及法律条文适用准确。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该规定现已不执行”的理由,海关认为不能成立。上述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并不以主观故意或知情为要件,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申报不实行为,并且有相应的过错包括疏忽大意或监督审查不力等,造成了对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影响,就可以认定为该类违规。因此,本案当事人称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申报不实行为发生,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处罚。而且,当事人所称“该规定现已不执行”的政策是在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才实施,故也不影响该案的定性处罚。第二,综合案件情况,海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具有从轻情节,并已据此作出科处申请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约为货物价值的5%)的行政处罚。海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已处于从轻情节的最下限,是依法可给予的最低限度的处罚。当事人提出要求给予更轻的处罚于法无据。因此,海关认为当事人景泰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3项的构成要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建议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维持E海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