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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37 职工参加足球比赛受伤责任承担及处理

业务背景

北京某事业单位与兄弟单位的职工自发组织足球比赛,该单位应职工申请,提供了部分活动经费。比赛中,某职工作为守门员,被对方球员踢伤,该职工因此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为此,法律顾问应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研究所

时间:2006年7月11日

关于贵所职工参加足球比赛受伤的责任问题,现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职工参加足球比赛受伤属于工伤(公伤)

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因公受伤称为“公伤”,企业单位职工因公受伤称“工伤”。但无论“工伤”还是“公伤”,由于贵所已为该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按“工伤”对待,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职工享受社会工伤保险待遇。以下统称为“工伤”。

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职工为完成本单位任务受伤的,属于工伤。虽然这次足球比赛是职工提出申请,与兄弟单位进行的友谊赛,但贵所最后是同意他们代表贵所参加比赛的,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完成单位委派任务的范畴,职工在此活动中受伤,属于工伤。

二、职工受伤的责任应由组办方、加害方、受害方三方共同承担

抛开工伤问题,单就职工受伤的责任划分,我国法律对在竞技体育中受伤的责任划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竞技体育中受伤,目前也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精神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伤害责任承担分三种情况,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各方在伤害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二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受害方是否有过错,均由相关方承担责任;三是公平原则,即对伤害事故,相关各方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由相关各方分担。

贵所职工参加足球比赛受伤,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或组办方有过错,即组办方提供场地有问题或对方球员犯规等行为的,应当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实践中,法院多数是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判决,责任承担主体有三方,即组织者、侵害方、受害方。

三、本案的启示

贵所支持职工参加比赛无疑是正确的,这对弘扬体育文化,展示贵所良好形象,增强职工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为降低风险,将来贵所如果派员参加竞技体育活动,最好能督促组办方为运动员参加商业保险,这样就能有效的规避类似的风险,减少单位不必要的纠纷。

手记

在竞技体育比赛过程中,受伤的情况比较常见。对于专业比赛而言,往往参加有商业保险,赔偿问题容易解决,而对于个人自发组织的业余比赛,往往没有参加商业保险,赔偿问题经常会演变成诉讼,一旦诉讼,法院多数是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判决,责任承担主体有三方,即组织者、侵害方、受害方。

当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法院的类似判决也有不同看法。他们的理由是,竞技体育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此受害方也是心知肚明的,他参加这种比赛,说明他自愿接受这种风险,其受伤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犯规等过错行为,他应该自行承担这种风险。这种观点的目的是弘扬体育精神,让其他方承担责任,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开展。但代表单位参加活动的,其工伤的性质还是不变的。

本意见出具后,北京某研究所为职工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为职工做出了工伤认定。由于是兄弟单位间的友谊活动,单位之间也没有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