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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26 探亲假与年假制度的安排策略

业务背景

北京市某研究所某职工已休了探亲假,现在又要求休年休假。研究所认为,职工刚刚休完探亲假,又要求休年休假,影响工作,因此不准备批准。法律顾问为此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市某研究所

时间:2013年7月24日

关于侨眷职工已休探亲假,能否再休年休假等问题,经过查阅资料,进行研究,现得出的结论是:侨眷职工已休探亲假,可以再休年休假。其中:

第一、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其他休假可以冲抵探亲假;

第二、2008年1月1日之后,探亲假与年休假是并行的两个休假制度,不互相冲抵,职工休了探亲假,依然有权利要求休年休假;

第三、具有侨眷身份的职工休假制度没有特殊规定,休探亲假和年休假也不互相冲抵。这虽然感觉很不公平,尤其是侨眷探亲假时间比较长,但这是法律规定;

第四、单位不给职工探亲假待遇,不受行政处罚。职工不休探亲假,也无权要求额外待遇。但职工如休了探亲假,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交通费。

其依据分别如下: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可见,当时的年休假可以冲抵探亲假,反过来,探亲假也可以冲抵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该规定中,并不包括已享受探亲假的情况。因此,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原则,探亲假并不冲抵年休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针对此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司负责人曾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说:“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探亲假是要冲抵年休假的,就是休了探亲假就别休年休假了,当时是怎么考虑的呢,认为在年休假当中,如果你需要探亲,你完全可以探亲,就是探亲这件事本身就可以做了,所以就考虑冲抵。在公开征求意见中,许多地方和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探亲假和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目的不一样,不应该规定相互冲抵。对这个问题,我们会同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我们认为,从有利于职工角度来看,探亲假不冲抵年休假更有道理,这样既可以休这个,也可以休那个。他们提出这两个休假功能不同,目的不一样,所以草案最后还是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对于婚假和产假,它同样也是跟年休假功能不同的一种休假,同样不应该跟年休假冲抵,和刚才说的探亲假是一样的。如果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了婚假和产假以后,仍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就像享受了探亲假以后,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一样的。”这应该是一个相当权威的解释。可见,当时在起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时,有人曾认为,探亲假与年休假互相冲抵,有其合理性。但后来由于有人反对,最终决定不冲抵。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这就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探亲假不冲抵年休假。4.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没有对侨眷享受了探亲假能否冲抵年休假做出特别规定。那么,侨眷享受了探亲假,依然就有权继续享受年休假。

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单位需要支付三倍工资。但《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没有规定未休探亲假,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待遇;但却规定了职工休探亲假,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并支付一定的交通费。法律顾问没有查到其他相应的规定。因此,单位不给职工探亲假待遇,不受行政处罚。职工不休探亲假,也无权要求额外待遇。但如职工休了探亲假,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交通费。

手记

职工现在的休假制度很多,主要有年休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等,其中只有病假可以冲抵年休假,其他的假期大都不能互相冲抵。所以有的职工如果发生特定事由,可能会休很长时间假,单位对此也只能按照法律执行。

本意见出具后,单位按照法律意见批准了该职工的年休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