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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24 针对疑似精神病职工的劳动人事处理策略

业务背景

北京某公司一职工单身一人在北京打拼,近期总是怀疑有人要谋害他。单位认为该职工可能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也担心该职工自残或对其他职工造成伤害,因而要求该职工去医院检查,但遭到拒绝。为此,该公司寻求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法律顾问出具本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公司

时间:2013年9月10日

关于疑似精神病职工问题,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称《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疑似精神病职工已经有伤害行为或有伤害危险的,其近亲属、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强制送医。但什么是有伤害危险的,有时不是太好界定。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1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该条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强制送医。

2011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无实际居住地或暂时无法查清实际居住地的,由事发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二)监护人、近亲属无力看护、看护不力或者精神疾病患者处于无监护状态;(三)病情处于波动期或者疾病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监护人、近亲属不同意的;(四)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单位和个人报告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现场处置。”第11条规定:“需要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填写《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经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后,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该规定也没有授予单位强制送医的权利。公安机关是有强制送医权利的,但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有鉴于此,虽然《精神卫生法》规定单位可以强制送医,但是在没有发生伤害,或没有发生紧急情况的,界限不好把握,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最好通过其近亲属或公安机关强制送医。

由于涉及个人声誉和隐私,此事需要尽可能的保密。

手记

以前,有关恶意将精神正常人员强制医疗,强制送往精神病院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近年来,为了防止这种恶意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国家和北京市对疑似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规定了严格的范围和程序。作为职工所在单位,只能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才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不得毫无根据的强制医疗,否则将构成侵权。

本意见出具后,单位伙同职工的近亲属通过工作,动员职工进行了诊断,证明职工只是压力过大,做做普通的思想工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