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15 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意见
业务背景
北京某公司为方便终止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拟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还计划解除与某试用期已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此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法律顾问出具本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时间:2010年3月2日
关于咨询的两件劳动人事问题,现提供如下分析意见:
一、引进财务人员问题
1.人力资源部想法:实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试用期,不签协议,试用期不合格即终止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由其本人在其委托的档案管理单位缴纳,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2.法律顾问意见:此做法不可行。
3.理由:(1)不签协议,如果发生争议,职工可能会提出双倍工资的要求;(2)不签协议,意味着劳动关系没有到期日,公司将无法行使终止权;(3)只有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能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4)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如果在此期间劳动者停止在其它单位的社会保险,他还有权要求本单位补缴。
4.建议:为了保证公司在三个月时间内发现劳动者不适合工作,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采取两个途径解决:
(1)签订四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发现劳动者不符合本公司要求,及时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如果手续完备,终止合同时,公司没有法律风险。不好处是,如果决定长期使用该职工,那么在合同到期后即需续签合同。续签合同就意味着在续签的合同到期时,公司将丧失主动终止权,因为已经达到连续签订两次合同的法定情形。当然我们可以在第一个合同到期终止后,过一个月再签合同,以回避法律规定的“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情形。
(2)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细化录用条件,规定一个考核程序,定期按程序严格考核。一旦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排除职工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只要公司录用条件明确,考核程序符合约定,就不会有败诉风险。
至于社会保险,可以有两种做法:
(1)要求劳动者停止原保险,本单位为之参加保险。现在停止保险和参加保险手续并不复杂。这样做可以完全避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风险。劳动者档案无需调入本公司。
(2)如果劳动者坚决要求在原单位参加保险,公司也同意的,可以由公司先书面通知劳动者,说明公司要为他参加社会保险。通知由劳动者本人签收。之后由劳动者本人向公司出书面意见,表明其坚决要求在原单位参加保险,如因此出现法律责任,完全由其本人承担。这样,单位的法律风险会大大降低。
5.公司提出的其他意见:即可否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由本公司的某合作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本公司用人。
法律顾问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规定的条件很严格,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公司的某合作单位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因此,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也很难避免本公司的责任。
不过,法律顾问认为,公司可以考虑由合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本公司借调的方式考察该职工。短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符合要求的,可以由合作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短期合同,同时与本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要求的,终止借调关系。
二、解除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合同问题
1.人力资源部咨询:一职工签订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一个月,现在已经工作三四个月,部门不想继续使用,可否以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意见:不可以。因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在这两方面都缺乏证据。
3.建议:鉴于现在的劳动合同已快到期,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给他一些补偿,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能代价更低。如果协商不通,则勉强用到合同到期再终止。除此之外,公司如强行解除合同,公司可能会得不偿失。
手记
实践中,律师发现,很多单位为了考察职工、方便终止用工,在试用期内与职工不签订劳动,不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单位则与劳动者只签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内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两种做法其实都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劳动者提出异议,单位必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同时,律师在实践中还发现,有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很短,与此相对应的试用期也很短,比如不满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相对应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等。在试用期满前,不及时行使解除权,而是在试用期满后,才考虑行使。但此时,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最佳时机已经失去,法定解除条件更为严格。
本法律意见出具后,单位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与新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并要求劳动者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经过试用,劳动者完全符合单位要求,已经转入正常劳动合同履行期。对第二个问题,单位经过与劳动者协商,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