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该怎么办?
权威解答
鉴定意见,原称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意见或建议。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如果当事人认为需要对鉴定意见进一步说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以案说法
2005年7月28日,戴某向洪某借款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由洪某写好后,戴某在欠条上签了名。后双方就还款问题发生争议,洪某诉至法院。戴某承认签名是其本人亲笔所写,但主张欠条上的“4.9万元”的“.9”是后添加的。经公安部门鉴定,“.9”是后添加的。洪某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称鉴定人与戴某系堂兄弟,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问:对于洪某的异议,应如何处理?
分析:如法院经审查,鉴定人与戴某确系堂兄弟,这会影响鉴定的公平公正,属严重违反程序,可以重新鉴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76、77、78、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122、123、1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