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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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诉讼时是否一定要提交原件或原物?

权威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情形包括: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进行审核认定,应注意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以案说法

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的办公楼,后两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天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开庭审理中,天南公司提交了合同书复印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被告海北公司对合同复印件予以认可,但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录音,故不予认可。问:合同复印件和会谈录音带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分析:本案中,原告虽然仅提供了合同书的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但是被告已予以认可,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会谈录音带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制,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113、114、1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