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与司法的博弈: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重大案件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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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媒体(Media)一词来源于拉丁语“Medius”,音译为媒介,意为两者之间。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是人们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传统的媒体主要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当前已进入到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新媒体时代。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与司法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

西方近现代法律监督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权力运作进行广泛的舆论监督。传统中国社会中也有简单的舆论监督形式,“自古圣贤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1]就是指古人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和自觉接受,但古代舆论监督的媒介和方法极为有限。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民主自由的发展,近代报刊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来自政治系统外的舆论监督力量。[2]清末驻美公使伍廷芳对报刊舆论监督作用大力推崇,其在书中道:“拿破仑曰,有人与报纸作对,无异与三千毛瑟作敌……。若论其重要,则在言论界为民口舌之代表;对于行政方面,是处于监督地位。凡地方有所整顿,有所改革,利害损益,均可直陈,以待牧民之采择。官吏贤否,褒贬从公,俾申众情,而儆婪劣,此报纸之天职也。西报记者,必博学通儒乃能膺此责任。地方政府,时恃其论说,以作导师。”[3]伍廷芳认为记者要博学通儒,报刊应体现民意,而政府、司法等要以媒体言论为导师。但是从整体上看,由于历史上各封建王朝大都实行文化专制制度,加上缺乏必要的和先进的舆论传播媒介,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的通过社会舆论来影响国家权力运作的舆论监督体制。鸦片战争之后,在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随着诸如报纸、广播、出版、电台等新式传播媒介的引入以及各种政治性社会团体和新式知识分子阶层的出现,中国社会开始出现了新式的舆论监督,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来自国家权力系统外部的监督力量,并且步入了初步法制化的轨道。

司法过程所显示的刺激性以及其所蕴含的丰富内容,对于各国传媒都具有永恒的魅力。民众对司法新闻十分关注,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需要的同时亦要反映公众对司法的批评。对于媒体报道司法,新闻界普遍认为:“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监督司法的效能”。[4]报纸作为大众传播的重要载体,主要以社会时事评论为主,能够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媒体对案件全方面的调查、研究和议论,确保了新闻信息价值的最大化,也能进一步促进司法审理的公开化,从而最大程度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但自从媒体开始报道司法问题,由于两者间缺少共识、缺少法律保护与合理的调整,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的变化之中,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新闻批评与司法尊严、新闻采访与司法秩序的冲突时常出现。尤其近代中国以报刊为主的媒体与司法间的关系更是变化无常、冲突不断,其中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