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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受竞业限制约束而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之前的经济补偿。对劳动者而言,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