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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现实困惑

2011年6月,小张跨出大学校门走入了社会,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之旅。小张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兴趣选择了到一家民营外贸公司做销售工作。面试时,人事部的工作人员告知小张上岗后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后,人事部小王将劳动合同拿给小张,让他看后如没有异议就签字。小张在看合同时发现,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合同期内,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员工;如果员工离职,需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公司人事部。小张觉得此条规定是不公平的,要求更改,但是人事部称公司规定是不能更改的。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小张觉得很无奈。那么,该公司是否遵循了订立合同的原则呢?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同时也是用来约束和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的,在适用合同上,双方是地位平等的,并不存在强者或者弱者之分,不能因为公司作为雇佣方就提高自己的地位,任意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约以约束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公司让小张签署的有关双方辞退员工或者员工离职的规定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合同,但是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人事部,这明显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必然会给员工带来再次就业的困扰,使员工措手不及。这条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不公平的。同时,公司对此规定并没有以公平的原则将条款更改。面对这种情况,小张可以不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再次同公司协商后签订合同。所以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循相关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理荟萃

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约束双方以履行合同义务,所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