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律师业务概述
第一节 金融业发展及其监管
一、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情况
(一)金融业经营模式
在全球范围内,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两种模式。
1.分业经营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只能在自身行业范围内开展业务。但是,金融机构可通过开展资产管理等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实现一定程度的综合经营。
2.综合经营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可以跨业经营。综合经营又可以分为全能银行和金融集团两种模式:
(1)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两种或两种类型以上的金融服务由一个金融机构提供。欧洲的一些大型银行采用全能银行的模式,例如德国的德意志银行,法国的法国兴业银行。
(2)金融集团指金融业务在集团占比超过50%的大型集团公司。金融集团可以由金融机构作为母公司,跨业投资、控股不同行业子公司;也可以由不从事具体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由其控股的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开展具体金融业务。
我国金融业曾经历了多元化经营的发展阶段,但由于规则缺失出现了混乱现象。从1995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
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机构跨业投资,例如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持有商业银行股份,保险集团控股商业银行等。中信、光大、平安集团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实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此外,一些投资金融业的企业集团通过新设、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形成了金融业务控股集团公司,如中航投资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复星集团等。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日益增强。2006年和2011年,我国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工作”。
(二)金融业发展规模
1.银行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银行业的集中度不断下降,银行数量不断上升。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只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到现在有几百家不同类型的银行。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5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13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约120家,村镇银行超过300多家,外资银行超过40家,此外还有数量庞大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51.35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07.1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6.6万亿元。[1]从资产规模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导力量。
2.证券期货业
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15家,基金管理公司89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资产)1.52万亿元,期货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资产)629.89亿元,基金净值约3万亿元。[2]和银行业相比,证券期货行业规模很小,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保险业
截至2013年末,保险业总资产达到8.3万亿元,其中,财产险公司总资产1.1万亿元,寿险公司总资产6.8万亿元,再保险公司总资产2103.9亿元,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190.8亿元;全国保险机构174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10家,财产险公司63家,人身险公司71家,再保险公司8家,资产管理公司18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家,其他机构3家。[3]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保险覆盖率比较低,保险业资产规模不大。因此,我国的保险业潜力仍然很大。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监管机构由一行三会构成,即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一)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但应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此可见,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除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外,人民银行还承担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管。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行业的基础,金融业务的发展有赖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支付、清算系统。目前我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包括: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银联的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等。安全、稳定的支付系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扩大了社会资金交易。目前,我国的支付业务和工具还在不断创新完善中。2014年10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国务院的这一决定将引入更多的资本加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加快推动支付创新发展。
第二,征信体系。征信体系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获得便利金融服务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在各种商业交易中的比重逐渐增加,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交易风险,因此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非常必要。人民银行在推动企业贷款证和个人征信的同时,鼓励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收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
第三,反洗钱体系。洗钱是指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非法资金主要包括走私、贩毒、黑社会、贪污受贿、诈骗等犯罪所得。我国的反洗钱体系通过《刑法》、《反洗钱法》以及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构建。此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会不时制定发布反洗钱的政策建议。我国作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成员将根据其建议制定反洗钱规章制度。
除了金融基础设施外,人民银行还参与金融市场的监管,并从事部分金融业务活动。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人民银行从事的金融活动目的是为了执行货币政策,例如通过正回购和逆回购在市场回收或者投放货币。
(二)银监会
银监会的全称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此可见,银监会监管的机构包括: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银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的监管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及审慎经营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三)证监会
证监会的全称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券期货市场的参与者都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其中基金公司即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也包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我国现行法律对证券没有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授予证监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3.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4.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监会监管的保险行业经营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
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监会的监管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2.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3.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4.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5.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五)外管局
外管局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属于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因此,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并不单列。然而,鉴于我国的外汇监管对跨境金融的重要影响,我们有必要单独介绍一下外管局。
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的授权,外管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研究国际收支政策,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制定外汇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4.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5.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6.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