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
一、担保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一)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产生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担保效力
(一)物的担保和债权担保
上述五种担保方式中,保证和定金属于债权性质,而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物权性质的担保。
债权性质的担保本身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或者定金提供方出现破产,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或者定金提供方的无担保债权人是处于同一顺位的。物的担保以特定的动产、不动产作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因而对担保物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同一财产上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因此,同一财产上的不同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为:留置权,登记的法定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三)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同一财产上登记了多个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如下: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