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涉外的电力工程造价结算纠纷案。2013年11月28日,SH公司向H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经SH公司技术委员会与价格委员会的审查最终确定H建设公司为6区电力增容工程的中标厂商,中标金额12398000元。H建设公司向SH公司提交《设备选型表》《单位工程投标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列明设备型号的选用、单位工程投标价格及各分部分项目工程的报价。
2013年12月10日,SH公司与H建设公司签署《服务协议》,另签署《项目说明书》。《项目说明书》载明:本项目说明书是服务协议的一个附件,经双方签署后应作为该协议一部分。《项目说明书》中“本服务描述”另载明:SH公司委托供应商(即H建设公司)对6区新机种电力增容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并负责协议第6.2条第(3)项规定的保证期后的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成本、运费、应由供应商承担的各种应付税费、搬运费、人工费、安装费、利润、保险费、管理费以及就本工程所做的实验所需各项费用及其他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成本与费用;本工程总价不包括SH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等。“本服务要求”:1.供应商应根据SH公司的要求完成工程设计,于下述本日程规定的工程开始日前作为交付物提交给SH公司并进行说明,得到SH公司最终确认后才可以开始施工。如需根据施工现场进行设计修改,供应商应取得SH公司的书面确认。2.供应商应根据供电部门验收送电的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于工程竣工送电前取得供电部门验收机构的工程合格认证。供应商须确保工程在下述本日程规定的工程终止日全部竣工及完成竣工验收。如逾期竣工或竣工验收,则每延长一日,供应商需每日支付给SH公司本费用的0.2%作为赔偿金,直至工程全部竣工及完成竣工验收(赔偿金额最高为工程总价的5%),但SH公司违约的情形除外。SH公司收取该赔偿金并不影响SH公司根据协议及法律享有的权利。如因SH公司的原因违约,则同样每日支付给供应商本费用的0.2%作为赔偿金,直至工程全部竣工及完成竣工验收(赔偿金最高为工程总价的5%)。3.如SH公司变更对工程的要求(包括供应商或相关施工公司原因导致的变更要求)时,双方按照协议第2.6条应对。双方再次明确同意如供应商(或相关施工公司)原因导致的变更增加了费用,该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本日程”:本工程开始日期及终止日期(即工程竣工及完成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3月31日。“SH公司对本交付物/本业务成果的验收”需要:1.供应商应在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SH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前,所有工程以及于施工场地之材料机具,均由供应商负责保管维护;2.SH公司以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发的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如验收合格,双方共同签署《工程设备验收证明书》……本费用(参见第3条等):金额12398000元。工程总价按下列约定支付:第一阶段工程款:合同签订完毕后三天内,供应商应向SH公司开具相当于工程总价30%的正式发票,SH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发票金额。第二阶段工程款:工程进度完成50%时供应商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经SH公司确认后供应商应向SH公司开具相当于工程总价30%正式发票,SH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次月起60天内支付发票金额。第三阶段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符合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并经SH公司验收合格,同时供应商办妥竣工结算报告后,供应商应向SH公司开具相当于工程总价40%的正式发票,SH公司应于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次月起60天内支付工程总价之35%的款项。保证金:供应商同意保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于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满且供应商完全履行了工程保修义务后7日内,供应商可凭SH公司开具的保证金收据申请无息领回,SH公司应在收到供应商凭保证金收据的书面支付请求后30天内将保证金支付给供应商。如在保修期内供应商不履行保修义务,经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维修义务,SH公司可另行委托其他公司维修,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2013年12月31日,SH公司向H建设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3719400元。该工程项目于2014年3月28日经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某区供电局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4月1日经被告SH公司验收合格,双方共同签署了《工程设备验收证明书》,原告H建设公司将该项目即日移交给被告SH公司进行管理使用,实现了该项目安全送电,后因被告拖延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和支付工程款,H建设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SH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8058700元(其中第二阶段工程款3719400元,第三阶段工程款4339300元)。2.被告SH公司支付因拖欠上述款项中第二阶段工程款37194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6月1日起按7438.8元/天至付清该笔款项给原告H建设公司之日止)和第三阶段工程款43393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7月1日起按8678.6元/天至付清该笔款项给原告H建设公司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7月31日违约金为722803.4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应付未付工程款之日起按每日0.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SH公司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