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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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裁判理由

该份判决书明确“B建筑公司与A实业公司签订的《XX项目低层住宅区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项目低层住宅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一》《XX项目低层住宅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上述合同中陈某系B建筑公司指定的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以及委托代理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系陈某借用B建筑公司的名义与A实业公司签订,或A实业公司与陈某为解决工程报建手续而共同借用B建筑公司名义……;依照《XX项目低层住宅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的约定,在B建筑公司完全按照协议执行的情况下,A实业公司同意按工程预算造价和暂定预算之外的变更及签证共5800万元的85%(含A实业公司已支付B建筑公司的款项)支付工程进度款,A实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为50485178.5元,符合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合同约定。B建筑公司辩称A实业公司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