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1日,A实业公司与B建筑公司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承包范围、内容: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议标记录等相关资料确定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及内容如下。(二)承包方式:根据招标文件、议标记录、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变更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定额计价税后总价上浮或下浮方式确定工程总造价,按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各系统调试及联合调试、包招标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各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三)合同工期:1.合同总工期:313天(日历天)。2.开工日期:2010年9月22日。3.竣工日期:2011年7月30日。4.节点工期:保证自工程开工之日起45天(日历天)内完成天然基础形式的10000m2建筑面积主结构封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天(日历天)内,完成天然基础形式的25000m2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封顶。”第九条约定:“承包人(本案B建筑公司)向发包人(本案A实业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已备案,承包人方能提出竣工结算申请,按发包人结算资料要求并附上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原件、有效的结算资料,包括完整的施工合同及协议、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原件一套、结算书及结算计量过程电子文档(光盘)一套。”
2012年1月11日,A实业公司与B建筑公司双方签订《XX项目低层住宅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八项约定:“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节能、防雷、水电安全功能检测等所有施工资料及与之有关的验收工作,并报送XX市城建档案馆审查,于2012年4月10日取得资料合格证。”第四条约定:“乙方(本案B建筑公司)必须配合甲方的竣工备案工作,并按时完成甲方(本案A实业公司)提出的要求。”第九条约定:“原合同的暂定价10740.0万元经协商后变更为暂定价5800.0万元,承包范围变更为南区低层住宅区88户(即1101-1118、801-845、201-525),并取消原合同承包范围中的外立面装修工程、屋面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和栏杆工程,竣工日期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以上工程的经济损失双方在结算时友好协商,另南区74户由于工期延长引起的外墙脚手架停滞费由甲方承担,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第十条约定:“原合同中的总建筑面积63156.74m2相应变更以南区低层住宅区88户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012年4月16日,B建筑公司的执行经理陈某以公司名义与A实业公司签订《XX项目低层住宅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本案B建筑公司)须在本协议约定时间节点内完成所有约定事项,在乙方完全按照本协议执行的情况下,甲方(本案A实业公司)同意按经广州XX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定乙方负责施工的工程预算造价和暂定预算之外的变更及签证共5800万元的85%(含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款项)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协议是2010年9月21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KK2010-038)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条款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原合同的条款内容为准。”
2012年4月16日,B建筑公司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陈某签名确认南坡别墅初验资料欠缺如下等资料,分别为:基础部分:1.E、B、H户型差工程验收记录、纪要。2.E、B、H户型差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3.E、B、H户型差检测及抽样检测资料。主体部分:1.E、B、H户型差商品混凝土合格证等质量文件。2.E、B、H户型差预拌砂浆合格证等质量文件。屋面部分:1.E、B、H户型差淋水试验记录。未提交水电部分,未提交装饰装修部分,未提交节能部分,未提交分户验收资料。4月7日初步验收存在的问题现场验收情况:详见附件1-2。2.需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1。3.会议共同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节点:①B建筑公司需4月15日前将所有资料收集并装订成册,4月16日前交XX市建设局质监站备案。并于4月18日—19日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到南坡别墅现场进行竣工验收,4月16日前完成分户验收及相关工程资料。②于4月25日前B建筑公司(包括本部和现场施工项目部)将需提交从建设局办理工程备案的资料给A实业公司办理竣工备案。③B建筑公司现场工程整改须于4月16日前完成,并由A实业公司组织验收。④防雷验收,砂浆及混凝土质量保证文件须下周三(4月11日)之前完成。⑤B建筑公司指定聂某作为现场负责人对接验收及工程整改的工作。⑥A实业公司配合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监督验收资料的完整性。2012年4月7日对南坡低层住宅E型、B型、H型检查未完成情况。检查时间:2012年4月7日10:00至11:30。参加人员:A实业公司XXX,XX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伍XX(总监)、列柔彬,B建筑公司陈某等。经检查现场B建筑公司未完成项目:1.部分B型入户外梯明显下沉须处理。2.各栋的花池、露台、阳台、厨房、卫生间、未全部完成防水及水泥砂浆保护层。3.部分天面、立管漏渗水的处理。4.所有B型飘板的面层批荡和滴水线未完成。5.对B型入户梯的步级错位处理(约6户)。6.室内给排水管的试压、水等验收。7.各户车库地台水泥砂找平批荡。8.各户室内外质量问题的整改。以上所列未完成的项目,B建筑公司承诺在以下时间内完成:2012年4月15日前完成以下项目:1.部分B型入户外梯明显下沉需处理,完成时间。2.施工完成各栋花池、露台、阳台、厨房、卫生间等未完成部分的防水。3.部分天面、立管漏水渗水的处理。4.所有B型飘板的面层批荡和滴水线未完成。5.工程防雷工程验收完毕。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以下项目:6.室内给排水管的试压、水等验收。7.各户车库地台水泥砂找平批荡。2012年5月10日前完成以下项目:8.各户室内外质量问题的整改(提交分段交付验收的计划)。
另,A实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项合计50485178.5元,已开具发票工程款项为42556019元,未开具发票的金额为7929159.50元。2010年9月14日代缴劳动保险金1701792元,A实业公司已扣回1080601元,尚余621191元;2010年9月26日代缴安全施工措施费2239200元,A实业公司已扣回895680元,尚余1343520元。
2012年4月24日,B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工程88幢,通过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名称包括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釆暖、建筑电气、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建筑面积为28976.28平方米。
2012年3月30日工作联系函说明案外人XX装饰有限公司、X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一套完整的关于XX南侧低层住宅区工程资料,其中包括铝合金型材、玻璃节能、玻璃露点、门窗三性物理检测、外装饰面砖粘结强度抗拉拔实验报告原件各两份。
2012年8月15日,A实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以B建筑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一而再再而三严重违约为由,请求:1.判令B建筑公司履行给付欠缺的工程资料[具体为: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3.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4.预拌砂浆使用报告(提供原件)、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有效发票、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供原件);6.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款支付清单及相应发票(均提供原件);7.建筑主体和附属工程的纳税情况证明(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8.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的整改回复单(提供原件);9.办理施工报建时未提交的“工伤保险凭证”(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给A实业公司的义务。2.判令B建筑公司履行将欠缺的已收工程款的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付A实业公司义务。3.判令B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B建筑公司答辩认为:1.其仅是涉案工程项目名义上的施工单位,本工程全部施工活动均是由A实业公司组织下,由相关单位承担实际施工任务,相关工程资料并未由B建筑公司持有;涉案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不能完善的原因在于A实业公司对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中存在问题;2.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发票问题,仍有待A实业公司提供相应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的凭证,B建筑公司仅仅承担的是配合义务,请求驳回A实业公司针对B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B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