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评析
(一)从受损人的角度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正如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告作为房屋的受损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是原告的房屋受到损害的事实;二是被告行为与原告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三是原告房屋受损程度以及遭受损失大小的事实。所以需注意:
1.确定起诉的被告主体问题,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在第二次诉讼时原告李某仅仅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J公司提起诉讼。
我们分析可能是因为本案原告起诉前,原、被告已共同委托有关房屋质量鉴定公司对房屋的损坏程度、原因进行过检测鉴定,确定“是被告行为与原告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但笔者结合多年处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应将建设单位排除在诉讼之外,一般来讲,受损方的房屋受到了损害只要经过鉴定证实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工程与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若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还须考虑的是确定房屋受损程度以及遭受损失大小的依据,这在本案中是双方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鉴于涉及很强的专业性,法院是需要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才能准确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从而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代理律师在为受损人设定诉讼请求时必须要充分考虑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就本案而言诉讼前双方已共同委托B房屋鉴定公司进行房屋鉴定,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表示不申请由原鉴定机构即B房屋鉴定公司作出补充鉴定,也不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相关权威的质量鉴定部门已告知:对“房屋基础是否受损”的检测内容,现有检测技术手段不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在此情况下,原告应申请按现有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减少损失更切合实际。
(二)从施工方的角度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1.施工方首先要举证证明涉案工程的施工前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和承包合同要求对毗邻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如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引致毗邻的建筑物受损,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及时和受损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
3.一旦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施工方就要根据该报告评估是否可以和受损方达成修缮协议,从实践中来看,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受损方提出的修缮要求在合理的范围而施工企业也能接受,可以修缮方式来解决问题,但需要考虑的是,受损房屋修缮完成如何验收和如何保修的问题,往往因为这些问题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所以,律师介入此案诉讼代理后,针对原告不断提出得寸进尺的无理要求,只能引导通过诉讼解决,施工方也明确表示只要鉴定评估出修缮费用愿意一次性支付,但由于原告不予理会法院的释明,造成其诉求被全部驳回。
4.现实生活中,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施工,例如桥梁、高速公路或轨道建设等导致毗邻房屋受损的问题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而对工期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作为此类案件的代理律师一定要掌握“化整为零”的谈判技巧,一方面和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一道做好受损方表达诉求渠道的疏通和平息,另一方面做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同时也要积极引导恶意纠缠的受损方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5.在诉讼代理活动中,作为施工方的代理律师要掌握和了解工程施工和鉴定的基本知识,才能很好地引导法官公正、科学和专业地看待房屋受损程度和赔偿依据该如何鉴定,只有律师本身具备处理此类案件所需的相关基本知识和熟悉鉴定流程,才能更好地说服法官接受相关权威专业机构的帮助,有利于案件的正确解决,同时也能有依有据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2]
【点评】房屋因毗邻工地施工不当引致受损索赔,技术鉴定成为必不可少的手段,而技术鉴定的专业性要求非常高。所以,如何正确选择鉴定机构和协助鉴定机构出具科学的《鉴定报告》将直接决定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本人认为被告代理律师从受损方和施工方角度所提出的法律建议具有全面性和建设性,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点评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镇慧)
[1]李松涛,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号:(2008)海法民三初字第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