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例评析
合同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履行期间,承包人在此期间内要如约完成工程建设。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见到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的案例。因此,开竣工日期不是单纯的时间和期限方面的约定,其中涉及如何准确确认开工和竣工时间、如何准确认定工期和工期延误、如何准确认定发承包双方违约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关于合同工期的计算问题主要在于开工日期。而开工日期的争议往往与发承包双方是否履行了开工前各自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尤其是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事项相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工程在开工前应获得施工许可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一直未为被告办妥施工许可证,工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之前,施工单位发函要求不计算工期,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也签字同意变更工期,所以本案合同工期应从原告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相应的风险亦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开工前3天内办妥包括施工许可证在内的施工所需文件、批件,但原告一直未为被告办妥施工许可证,直到2009年1月22日将施工许可证办至案外人广州番禺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直至双方合同解除,原告一直没有为被告办妥施工许可证。这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法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2]
【点评】本案是工期引起的争议。发包人未依法、依约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要求施工单位入场施工,已构成违法、违约行为;施工单位作为弱势的一方,在不能也不敢拒绝入场施工的情况下,巧妙地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要求工期自发包人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发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据实签字同意施工单位的合理要求。被告代理人牢牢抓住发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就工期的计算达成了新的合意,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为由进行抗辩。这一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原审和重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却对工期的变更不予认定,判决结果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据此改判是正确的。
(点评人: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正方)
[1]陈镇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一审案号:(2009)番法民三初字第1178号;二审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60号;重审案号:(2014)穗番法民重字第5号;终审案号:(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