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情介绍
A销售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与广汽丰田公司签订《广汽丰田建店保证金协议书》,向广汽丰田公司交纳建店保证金1000万元。该协议书约定,如A销售公司未能在参加意向书说明会后90天内开始销售分店桩基础施工,或未能在参加意向书说明会后240天内完成销售分店建设,并通过厂方组织的建设完工验收,则应按每日1万元支付违约金。
2010年5月20日,B公司经核准成立,投资者为C集团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95%)与郑某某(占股权比例5%)。2010年5月23日,B公司与广汽丰田公司签订了《关于建立广汽TOYOTA销售分店的意向书》,并承担原A销售公司与广汽丰田公司签订的一切合同的权利义务。
2010年11月1日,B公司向C集团有限公司租用其位于XX市的一块土地,用于建立广汽TOYOTA销售分店。
2011年6月,B公司对其XX市汽车城一期工程项目进行内部邀标,该项目由W建筑公司应标取得。
2011年6月5日,W建筑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在B公司出具的《XX市汽车城一期工程招标文件》上盖章确认。
2011年6月30日,B公司(发包人)与W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2011-07-03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XX市B公司4S店及理赔室)。
2011年6月30日,B公司(甲方)与W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备忘文件》,该文件载明:双方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B公司办公配套大楼”“B公司办公配套大楼挡土墙”“B公司4S店及理赔室”上述三宗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修改。B公司、W建筑公司分别在文件上盖章确认。
2011年6月30日,B公司(发包人、甲方)与W建筑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2011-07-05的《B公司4S店电气安装工程合同书》。2011年10月24日,B公司(发包人)与W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2011-10-10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B公司斜坡工程)。
此外,B公司、W建筑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07-01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B公司办公配套大楼)、合同编号为2011-07-02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B公司办公配套大楼挡土墙)、合同编号为2011-07-04的《办公配套大楼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双方涉及的纠纷,原审法院另案处理。
上述合同签订后,W建筑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其中:1.广汽丰田4S店及理赔室。(1)广汽丰田4S店及理赔室土建工程(A部分):实际工期158天(已扣除下雨天8日、停水电4日),合同约定工期为65天,逾期93天。(2)广汽丰田4S店展厅工程(B部分):实际工期74天(已扣除下雨天5日、停水电4日),合同约定工期为35天,逾期39天。2.4S店电气安装工程:实际工期117天(已扣除下雨天5日、停水电4日),合同约定工期为20天,逾期97天。3.斜坡工程:实际工期61天(已扣除下雨天2日、停水电4日),合同约定工期为40天,逾期21天。上述情况有监理公司出具的《XX市汽车城一期项目时间表》予以载明。B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共7170500.41元,其中:1.4S店及理赔室土建A部分:5929807.61元,4S店及理赔室土建B部分:279180元;2.4S店电气安装工程:42574元;3.斜坡工程:918938.8元。
上述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亦未完成工程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B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W建筑公司未按图纸施工项目、未施工项目以及减少施工项目造价进行评估鉴定,W建筑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出具了《B公司广汽丰田4S店及理赔室、斜坡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