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潘某、Z广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2年2月25日起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Z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