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 〔81〕法民字第11号)
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