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承诺赠与房产未过户前又反悔,可以要求赠与方继续履行吗?
案例实录
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结婚。结婚前,双方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约定:小李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小王,以示诚意。但婚后二人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婚后,二人对一些琐事产生不同意见,最终导致感情出现危机,欲协议离婚。可是,在财产分割时,丈夫小李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并说这是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王没有关系。请问:这套房子还是属于小李的吗?赠与协议在小王手上,丈夫小李还有权把房子收回去吗?
律师分析
双方协议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是一种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丈夫小李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规定可知,赠与关系中,即便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法律规定了赠与行为可以撤销的构成要件,即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一般性质的赠与,对于动产,只有交付了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动产,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
情侣或夫妻之间为表达感情,经常会出现一方向另一方允诺金钱、房产等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对于赠与的不动产,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反悔的,就表示一方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也就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必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