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实录
2009年,李女与马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马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马某经营大货车运输收入颇丰,后又购买大货车3辆,马自达轿车一辆,商品房一套,均登记在马某名下。马某常年在外经营货运期间,与一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把马自达轿车和房产都给这一女性使用。妻子李某知道后非常生气,但又不想离婚,在与丈夫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丈夫名下的大货车经营权进行平分,分得的部分由自己经营。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为此咨询律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上述案件中,李某并没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只是起诉平分与丈夫大货车的经营权。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据职权调整的范畴。至于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法律已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如《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但是,自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改观。《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例外情形:(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上述案件中,李某的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女性,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事情发生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法院是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离婚,是不能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但以前确实出现过一些要求分割的案件,本次司法解释,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但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指出在出现司法解释明确的两种例外情况时,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中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对于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但是本条有个前置条件:这种分割共同财产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