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内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案例实录
王某(男)与李某(女)大学毕业后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阳阳。在一次同学聚会上,王某和高中一女同学聊了几句,李某表现出不悦。王某觉得妻子很不给自己面子,回家后竟然动手殴打了李某,致使李某全身多处伤痕,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都良好,且王某愿意改正,所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对王某进行了说服教育。李某还是很生气,又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那么,其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基于其中一方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则认定为该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过错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婚姻当事人中一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而双方当事人并不想离婚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且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同居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根据此项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支持。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不准予离婚,所以,对于在此期间李某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有过错方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确实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另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离婚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会受理;如果提出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最终没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方也不能得到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