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吗?
案例实录
周某与妻子邓某于1995年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1997年10月生育一女。结婚后,周某一直跟随村里的建筑队队长梁某在附近几个村子进行建筑作业,为人善良、工作勤快。然而,2009年4月,周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身体多处骨折,造成八级伤残,家里的“顶梁柱”就这样子倒了。此后,周某常年住院治疗,家里的积蓄所剩无几。由于邓某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家庭经济捉襟见肘。因无法承受生活的重担,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周某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邓某需要承担扶养周某的义务吗?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有权要求妻子邓某履行扶养义务。如果邓某有能力而坚持不履行对周某的扶养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温馨提示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是一种法定义务。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 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