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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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夫妻权利与义务

婚前“彩礼”,离婚时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实录

小梅和大海于201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3月,大海给小梅及其父母礼金2万元、周大福足金戒指一枚、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3月11日,大海与小梅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后不久,小梅即外出务工,至今大海与小梅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梅返还彩礼。

律师分析

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也是嫁娶民俗的体现。彩礼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之目的而依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依习俗给付与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是彩礼的两大特征,且两者缺一不可。其中依习俗而为给付的特征把给付彩礼与男女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赠与行为相区别,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的特质把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开来。本案的彩礼基于上述两点的特质,认定大海给付小梅2万元、戒指、电脑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故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在一起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大海给付小梅彩礼,但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是要返还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温馨提示

彩礼从法律角度而言应该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有其特殊之处,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缔结婚姻为附加条件的。鉴于此,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引发的争议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第十条中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容有具体的标准去确定,即是否有领取结婚证,是否有共同生活,对此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很容易判断。但是对于第(二)、(三)项的规定,就必须以离婚为退还礼金的条件。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根据相关的规定礼金仍然可以返还,但是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这种因给付彩礼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在离婚时才可以请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