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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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可以代女儿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案例实录

吴某所在的村子地处偏远,也比较落后。附近村子里有一个光棍王某平日好吃懒做,无恶不作,无人敢惹。一次,王某偶然见到吴某长得很漂亮,便想娶她为妻。吴某不同意,王某便三天两头到吴某家闹事,搅得吴家无法生活。被逼无奈,为了家人的安宁,吴某只好与王某结婚。婚后,王某恶习不改,经常打骂吴某,吴某有苦难言。吴某的母亲见女儿处境艰难,便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与女儿的婚姻。

律师分析

原则上讲,父母不能代替儿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以,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其他人包括父母都不能代替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虽然受胁迫的婚姻违反了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但为了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法律之所以将撤销婚姻的权利授予受胁迫者本人,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所以,本案中吴某的母亲不能代女儿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只能由吴某自己做出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温馨提示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欠缺法定的结婚要件,通过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尽管受胁迫者包括婚姻当事人本人和其近亲属,但因胁迫而结婚的,主要违背的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损害的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无效婚姻在程度和范围上对其亲友和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