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减资的疑难问题诠释
尽管《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都对公司减资有着一些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公司减资依然面临一些疑难问题以待解决。本节将对这些疑难问题进行剖析。
一、公司如何进行减资分配
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形——即公司减资时不知道如何进行减资分配,是按照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额进行减资分配,或是按照公司净资产进行减资分配,或是按照高于公司净资产进行减资分配?应该说,《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司如何进行减资分配进行明确。但是,基于公平、公正和股东利益保护的原理,公司和股东应当在净资产公允价值基础上协商确定并进行减资分配,如果不如此将对减资的股东或其他的股东的投资权益造成损害。公司在进行减资分配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公司减资分配金额的确定
我们知道,公司在股东投入资产并进行运营后,公司的净资产往往会增加并大于股东的初始投入,这个时候,如果某个股东要减资或完全撤资应当如何确认公司对其的减资分配金额呢?按照公司法理论,公司减资可以视同为公司按照回购股权的公允价值对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回购并注销。因此,公司减资分配金额应当按照减资或撤资的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那么,如何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呢?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公司对净资产的评估价进行确定,特别是部分股东进行减资时更是如此。如果所有股东都等比例减资,可以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减资分配,并不需要额外进行其他资产的分配,当然也可以按照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减资分配,因为这个时候并不会导致股东在公司的投资权益的变化。
(二)公司减资分配需要股东协商一致
如前所述,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减资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范畴,因此,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作出减资决议并通过。这样,对于减资股东和存续股东将协商一致,以保障各自的权益。
(三)公司减资分配的账务处理
如果公司减资属于形式减资的话,则账务处理就比较简单了。公司按照股东协商确定的减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果公司减资属于实质减资的话,需要分别两种情形进行:一是,如果属于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的话,则公司不需要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只需要履行减资程序即可;二是,如果属于返还出资的减资的话,并且股东协商确定的减资分配金额小于或等于“实收资本”或“股本”,则公司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即可。如果减资分配金额超过“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话,则公司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减资分配金额超过“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部分,要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
让我们以如下的例子来进行分析说明:
【例2-1-4-1】公司如何进行减资分配?
假定,X公司系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A公司初始投入100万元,持有20%的股权,B公司初始投入400万元,持有80%的股权。X公司减资时的资产负债表如下表:
经A公司和B公司协商决议,A公司以减资的方式全部退出,X公司支付现金给A公司。在确定X公司应减资分配多少现金金额给A公司时,产生了争议,主要存在如下三种分配方式:
(1)按注册资本账面金额进行减资分配,股东A公司获得100万元;
(2)按公司净资产账面金额进行减资分配,股东A公司获得200万元;
(3)按净资产评估金额进行减资分配,股东A公司获得300万元。
问:X公司如何选用分配方式?
【解析】1.由于本例中的减资属于部分股东的完全减资(撤资),并不属于所有股东的成比例减资,所以应当按照A公司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X公司减资分配金额,即采取(3)方式,为300万元(1,500×20%)。理由在于,如果采取(1)中的方式,将对A公司造成损害,因为其仅仅收回了初始投资额,并没有享受其投资增长的利益;如果采取(2)中的方式,将对A公司造成损害,因为其仅仅收回了初始投资以及账面的投资增长利益,并没有享受资产内在增值的利益。
2.X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A公司100
留存收益200
贷:银行存款300
3.假定,X公司减资100万元,并且A公司和B公司同时成比例减资。则X公司可以在股东决议基础上仅仅只减资分配100万元,即只返还A公司初始投资20万元,返还B公司初始投资80万元,可以不对X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A公司20
实收资本——A公司80
贷:银行存款100
二、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亏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减资
如前所述,在公司实质减资的情形下,公司需要返还部分出资给股东或豁免股东的部分出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减资之前,公司的净资产小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进行实质减资?在实务中,通常会出现三种情形:一是,减资返还金额小于公司净资产金额;二是,减资返还金额等于公司净资产金额;三是,减资返还金额大于公司净资产金额。下面让我们针对这三种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减资返还金额小于公司净资产金额,所以公司可以采取实质减资,也可以采取形式减资。如果是前者,则公司应当返还资产给股东,对于后者,则公司仅仅做内部的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即可(参见【例2-1-4-2】中【解析】1)。
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减资返还金额等于公司净资产金额,类似于第一种情形,在此不再赘述(参见【例2-1-4-2】中【解析】2)。
对于第三种情形,由于减资返还金额大于公司净资产金额,所以在此等情形下应当有条件的允许减资。即这个时候,应当先进行形式减资(即弥补公司亏损)后再进行实质减资,以避免公司通过减资使股东将公司的资产撤走,而将负债保留在公司,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参见【例2-1-4-2】中【解析】3)。
让我们以如下的例子来进行分析说明:
【例2-1-4-2】公司亏损时如何进行减资分配?
假定,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公司初始投入200万元,持有20%的股权,B公司初始投入800万元,持有80%的股权。X公司减资时,X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表(单位:万元):
如果,X公司拟定了如下几个减资方案,是否可行?
(1)X公司拟定采取实质减资200万元,或者拟定采取形式减资200万元用于弥补部分亏损。
(2)X公司拟定采取实质减资500万元,或者拟定采取形式减资500万元用于弥补全部亏损。
(3)X公司拟定减资800万元。
假定,在减资过程中,通知后或公告期到后债权人都没有要求清偿也没有要求提供担保。
【解析】1.在方案(1)中,如果X公司采取实质减资,则减资后净资产减少至300万元,资产减少至1,300万元,负债为1,000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200
贷:资产200
如果X公司采取形式减资(弥补200万元亏损),则减资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并不改变,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换。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200
贷:留存收益200
2.在方案(2)中,如果X公司采取实质减资,则减资后净资产减少至0万元,资产减少至1,000万元,负债为1,000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500
贷:资产500
如果X公司采取形式减资(弥补500万元亏损),则减资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并不改变,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换。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500
贷:留存收益500
3.在方案(3)中,X公司减资后净资产为-300万元。如果X公司采取实质减资的话,则资产减少至700万元,负债为1,000万元。这个时候,债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如果X公司先采取形式减资后再进行实质减资的话,则资产减少至1,200万元,负债为1,000万元,债权人的权益依然可以得到保障。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800
贷:留存收益500
资产300
因此,笔者认为,在公司亏损的情形下,减资不应一概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而是应适当地进行限制。比如,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及补足公积金后方可向股东支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只有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后方可免除股东的缴付剩余出资的义务。
◆律师思维和视角
在实务中,很少会遇到公司净资产金额小于注册资本时公司还会做减资的情形,因为在公司亏损并且需要资金的情形下还进行减资是不太正常或不可理解的减资行为——往往伴随着“抽回”投资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因为按照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公司只需要通知债权人或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间即可,债权人完全可能因未客观知悉(注意并不是法律知悉)而未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那么,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首先,债权人应当在公司保留可以通讯的准确的地址,如果公司在公告之前未履行通知的义务,并债权人可以通过否定“公司法人人格”从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通知或公告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律师有义务提醒债权人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从而帮助债权人作出正确的选择和采取措施。
三、减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一)减资的会计处理
1.实质减资的会计处理
对于实质性减资而言,实际是其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问题。投资者企业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回购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两者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回购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两者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科目)。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如果是资金过剩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实质性减资行为,正常情况下,账务处理应该是借“实收资本(股本)”,贷“银行存款”等。如果出现股东收回投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情况,则支付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要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即,借“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贷“银行存款”等。
2.名义减资的会计处理
对于名义减资或减资弥补亏损而言,我国会计法规以及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有关投资者的会计处理通常为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相应结转。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通常处理为借“实收资本(股本)”,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减资的税务处理
1.实质减资的税务处理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出台之前,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企业撤资、减资收回投资(股份回购,也是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是否可以扣减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则明确规定比照企业清算的规则处理。《34号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名义减资的税务处理
与实质减资的税务处理比较明确不同,在实践中,对于名义减资的税务如何处理则处在很大的争议,我们将在下面的上市公司案例中讨论这个问题。
在此,我们以一个上市公司“缩股减资弥补亏损”案例来对公司如何进行股份回购、减资以及弥补亏损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等问题进行评述。
【例2-1-4-3】“闵灿坤B”(200512)缩股减资弥补亏损案
2012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修改退市制度,其中“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灿坤B”)系深交所B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生产家用电器、电子、轻工产品等。新的退市制度实施后,闽灿坤B连续18个交易日股价低于面值,濒临退市边缘而于2012年8月2日申请停牌。就在闽灿坤B被市场预期成为“B股退市第一股”后,深交所鼓励纯B股公司通过大股东增持、公司回购、缩股等方式,维持上市地位;另一方面支持公司选择自愿退市。2012年8月24日,闽灿坤B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缩股的方案,拟以现有股本按6∶1的比例对全体股东进行缩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185,391,680股,每股面值仍为1元[2]。本文关注的不是B股市场改革的问题,而是闽灿坤B本身“缩股减资”的合法性及会计、税务处理的问题。让我们来看该案的基本情况:
一、闽灿坤B缩股减资及弥补亏损方案介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8月24日,闽灿坤B的总股本为1,112,350,077股,均为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其中:公司于1993年上市时的股本为人民币148,000,000股(包括发起人股及社会公众股,以下简称“原始股本”),占总股本的13.3%;上市后经历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利润分配增加的股本为964,350,077股,其中,资本公积转增29,600,000股,占总股本的2.7%,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送股934,750,077股,占总股本的84.0%。
(二)缩股方案
闽灿坤B拟以现有总股本1,112,350,077股为基数,按6∶1的比例对实施缩股方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缩股。缩股后,共计减少股本926,958,397股,其中:原始股本减少123,333,333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少24,666,667股,盈余公积送股减少778,958,397股。前述缩股方案实施后,闽灿坤B的总股本减少为185,391,680股,每股面值仍为人民币1元。
(三)相关账务处理
根据披露,闽灿坤B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对于本次缩股涉及的原始股本减少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共计123,333,333元,本次缩股涉及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少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共计24,666,667元,两项合计计入资本公积148,000,000元。
2.对于本次缩股涉及的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送股减少部分,共计778,958,397元,计入盈余公积。
3.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累积亏损为774,615,136.23元。实施缩股后,公司盈余公积中用于弥补累积亏损为774,615,136.23元,剩余盈余公积为4,343,260.77元。
上述缩股减资及以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185,391,680股(元),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因缩股而发生变化,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会增加。
二、闽灿坤B缩股减资及弥补亏损方案的实质及合法性分析
根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所”)于2012年8 月2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由于闽灿坤B的股本从原1,112,350,077股减少至185,391,680股,中伦所认为“本次缩股实质上是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实施的减资行为,《缩股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笔者认同该定性。因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闽灿坤B缩股方案应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时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程序,并报经商务部批准。
三、闽灿坤B缩股减资及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评析——“逆向处理法”
根据闽灿坤B的披露,我们可以知道,有关账务处理如下表[4]:
对于上述账务处理,笔者分析如下:
根据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3月30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该指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规定”[5]。
笔者认为,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其立法本意在于: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资本溢价形成,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如果用资本公积金直接补亏,实质上是对资本的抽回,而从程序上看,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势必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形式变相抽回投资,《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非常必要。依据上述规定,笔者分析认为“缩股减资弥补亏损”具有合法性:
1.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公司因实施减资所减少的注册资本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减资弥补亏损”在国际上属于通行做法和惯例,并没有违反《公司法》及相关会计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2.“减资弥补亏损”并不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的规定以及立法目的相冲突。
3.“减资弥补亏损”通过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来实施。由于履行了公告债权人的程序,而且就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作出安排,故“减资弥补亏损”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与“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变相抽回投资的行为有本质上区别。
4.留存收益(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但弥补额以公司的累积亏损为限。
5.闽灿坤B是否需要去考虑《监管指引第1号》的有关规定,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显然,证监会出台《监管指引第1号》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范利用资本公积转股后立即进行缩股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以达到规避公司法不得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它强调了“同时”,并且其立法目的显然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考虑。但是,闽灿坤B以前的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股)并非用于“同时”的缩股减资弥补亏损而安排,也就是说资本公积转股与后来的缩股减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带有主要规避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意图。
但是,令笔者感到惊讶的是,闽灿坤B的账务处理太具有“创造性”了——区别原始股本、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股)和转增股本(留存收益送股)分别进行处理,即借记“股本”,分别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和“盈余公积”。在利用盈余公积补亏时,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笔者发现,这种方式的账务处理实质是“资本公积转股”和“留存收益送股”的“逆向处理”,即将原“转送股”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在缩股减资范围内又恢复到以前之状况。因此,资本公积转股所增加的股本的减少恢复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并没有抵减“未分配利润”,并不违反《监管指引第1号》有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规定”的规定。
尽管目前法律法规未直接规定减资所减少的注册资本如何处理,但通行的账务处理为借记“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闽灿坤B的账务处理值得“玩味”的是——股本中的原始股本和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股)并没有进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而是进入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然而,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无论哪种情况,似乎都不适用于减资时将减少的资本恢复到资本公积科目中。但是,在闽灿坤B案中,闽灿坤B的累计可弥补亏损仅有774,615,136.23元,缩股减资用于弥补亏损(“名义减资”)后缩股减资额926,958,397.50元还剩余152,343,261.27元,这部分减资金额又不能视为“实质减资”进行处理(因为并没有实际返还给股东资本),所以只能够采取“逆向处理”的方式进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即,以原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部分为限去弥补亏损,若有剩余则计入“盈余公积”科目,若不足以弥补,则再用股本中剩余的金额去弥补,弥补完剩余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综上所述,在目前我国会计原则和法规的情形下,笔者认为,闽灿坤B针对缩股减资的账务处理似乎不失为一种可以采用的账务处理方式。
四、闽灿坤B缩股减资及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分析
(一)所得税
与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撤资、减资的税务处理不同,对于公司缩股减资,我国税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公司缩股减资并弥补亏损可以视为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观点二:公司缩股减资并弥补亏损仅仅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的结转,股东实际没有收回任何资金,也不可能存在将减少的资本捐赠给被投资企业一说,因此,股东不需要作为捐赠支出进行纳税调整,而被投资公司也不需要确认捐赠收入。它只需要因注册资本的减少做相应的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即可。
笔者赞同观点二,因为人为地将减资弥补亏损假想为归还和捐赠显得过于牵强。同时,核心的是股东并没有收到任何资金,这与实质减资明显不同。
(二)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
由于不涉及应税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作为减资返还资金,不存在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的问题,也不存在印花税问题。
五、闽灿坤B缩股减资及弥补亏损案给我们的启示
闽灿坤B缩股减资及弥补亏损案除了给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之外,实际上带给我们的更深层次的启示在于,我国有关公司减资以及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规则的缺失或不完善。不论是闽灿坤B案采取的“逆向处理法”,或者目前通用的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方法,我们都应当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务层面的研究,尽早明确制度和方法,避免实践中的争议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漏洞。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存在大量的亏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必然“资不抵债”,正是因为还有股东初始投入或转增的资本在,减资弥补亏损才成为可能,当然也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这个时候用股本仅仅是减少亏损而不可能完全弥补亏损。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缩股减资”与传统意义上的“名义减资”和“实质减资”的区别。我们注意到,“名义减资”必然是用资本去弥补亏损,“实质减资”实际上是投资成本的收回,并且可能是溢价收回,也可能等价或折价收回,并不涉及弥补亏损的问题。“缩股减资”与“名义减资”的区别在于它并不必然要弥补亏损,与“实质减资”的区别在于它并没有对股东进行实际的资金的返还。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实务中处理“缩股减资”这一特殊类型的减资重组业务时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