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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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减资的概念、分类、原理及实质

本节将主要讨论公司减资的概念、分类、原理及其交易实质。通过对此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某些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公司减资。

一、公司减资的概念及分类

(一)我国公司法意义下减资的概念

我国2014年《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并没有对公司减资进行明确的定义,只是在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们知道依据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减资将具有不同的涵义。在我国,施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因此在该制度下,按照一般法律理解,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因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减资的分类

1.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依据公司减资的概念,公司减资可以按照公司资产是否实际减少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或称为“名义减资”、“弥补亏损减资”)两类。那么什么是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呢?顾名思义,实质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形式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形式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实际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因此也称为减资弥补亏损。我国公司立法采取了统一对待的态度,并没有区别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进行详细论述。

2.同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是否导致公司股东股权比例的变换,可以将减资分为同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是指,各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变。不同比例减资,是各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而减少出资,也可能是部分股东不减少出资,部分股东减少出资,因而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

3.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和股份或股权销除的减资

根据减资后资产返还给股东的方式的不同,可将减资分为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和股份或股权销除的减资。返还出资的减资是指,对已缴足出资的股权或股份,将部分出资额返还给股东,此种减资的结果既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减少公司的资产或运营资金,属于实质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指,对尚未缴足出资的股份或股权,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缴纳出资的义务。该种减资方式尽管没有实际资产的流出,但实际上是公司放弃了对股东的催缴股款的债权,使得本应增加的公司资产无法增加,是消极意义上的资产减少,也属于实质减资。股份或股权销除的减资是指,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直接注销部分股权或股份,或者直接减少每股股份的金额,并抵消本应弥补的公司亏损。此方式既没有公司资产的流出,也没有公司对于债权的放弃,只是会计上账目的变动而已,属于形式减资。

应该说,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减资的形式。只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股东会议上“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实际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因股权回购并减资的三种情形的新规定。同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因此,一般对于在实务中各种形式的减资方式,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均为合法有效。

4.减少股份金额和减少股份总数

这种依据减资方式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为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减少股份金额是指,不改变股份总数,仅仅减少每股的金额,可细分为返还股东已缴股款、免除股东应缴股款两种方式。减少股份总数是指,保持每股的金额不变,只减少股份总数,可细分为股份注销和股份合并两种。注销股份是指使已发行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绝对消灭,并使股票失其效力。股份合并是指将两个或多个股份合并为一股,此方法,适用于形式上减资的情形,譬如上市公司中的“缩股减资”。

二、公司减资的公司法原理及交易实质

如前所述,在我国《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因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从公司法原理上分析,公司减资实质是公司以资产作为对价或以免除缴付义务或以无偿的方式回购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的交易。在本书中,如没有特别说明,仅仅针对公司以资产作为对价回购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的交易。在这样的回购交易中,视同为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转让或出售公司股权或股份给公司,公司一般按照等值的资产作为对价取得自身的股权或股份直接减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作为库藏股份并注销(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支付的资产一般属于货币财产,但也可以采取非货币财产的方式进行,比如以实物存货或设备、房屋等。当然,公司回购股权或股份时,也可以采取溢价或折价的方式进行。

在公司减资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或股份的公允价值往往并不等于注册资本金额,实质上它拥有的权益对应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概念,因此,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被用作股权或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属于上市公司的话,则股份的价值也可以采用某段时间内的平均股价或某日的股价作为基准作价。

从公司减资的实质以及公司减资的交易架构来分析,一个典型的公司同比例减资的交易架构图如下图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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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1:公司同比例减资的交易架构

注:①股东A1和A2返还持有的P股权或股份,并收取对价;
②P减资的金额为X1,支付股权或股份回购对价金额X2给股东A1和A2。

从上述交易架构图可以看出,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金额和公司支付回购对价金额之间往往是不相同的,而且后者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一般会大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