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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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有工作的妻子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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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平时工作非常繁忙,经济收入也非常高,于是就跟妻子郝某商议,由妻子辞职在家作全职太太负责照顾父母、孩子和日常生活。随着苏某应酬的增多,其与妻子的交流越来越少,二人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苏某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在分割财产时,郝某提出虽然二人刚结婚时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后来自己辞职,常年在家照顾家人的生活,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请问,郝某的要求合情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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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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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郝某因照顾父母、孩子和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而辞职,失去了经济来源,为家庭付出了较多,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