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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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后二人的财产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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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经人介绍后认识,双方对彼此都有好感,就决定先同居“试婚”,如果感情合得来再登记结婚。两人同居一年后,李某认为赵某脾气暴躁,而且经济能力有限,随即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赵某也同意分手,但要求对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平均分割,李某认为应归各自所有,双方发生争执,请问,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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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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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产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两人经过协商对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如果产生了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