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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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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出生于北方某个小村庄,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的他就听从父母的安排娶了村里的姑娘。婚后不久石某热爱上了产品推销工作,于是离开家乡南下广东追寻自己的理想,这一离开就是5年。在广东的这几年时间里,石某结识了李某并且对其非常的爱慕,遂其对李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其在广东再次结婚并生有一女。家乡的妻子来到广东找李某却得知其再次结婚,遂向法院提出了宣布石某与李某婚姻无效的请求,那么法院宣布李某与石某婚姻无效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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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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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石某与李某的婚姻自始无效,石某的收入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妻子有权要回,对于石某与李某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石某负有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