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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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有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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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常某自幼相识,感情非常深厚。可是,双方家长之间却有着很大的矛盾,一直反对两人交往。无奈之下,两人商议把结婚证先领了。可是,王某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没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于是,王某就借用已故姐姐的身份证和常某领了结婚证。双方家长知道后,大发雷霆,向法院申请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那么,家长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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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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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父母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我国法律规定,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外,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并且,法律明确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双方的父母属于近亲属,是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本案中,王某与常某未达到结婚年龄而登记结婚,因此父母是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