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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用餐就不能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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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琪前几天和同事在北京市某家酒店聚餐,结账时该酒店赠送小琪一张100元代金券。后来小琪同事来北京看她,小琪就带了2瓶好的红酒在该酒店招待同事。用餐结束后,结账时小琪被告知,自带酒水的顾客不能同时享受代金券的优惠。小琪向服务员解释说,当时酒店赠送代金券时没有说不能自带酒水,而且酒店内也没有提示说明。服务员无奈地说,这是酒店的规定。那么:“自带酒水”用餐就不能享受优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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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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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用餐就不能享受优惠的做法,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属于“霸王条款”,是一种无效的、违法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同时,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在本案中,酒店规定顾客自带酒水用餐就不能享受优惠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小琪有权依据法律,拒绝这种强制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