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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被告的亲戚,是否应该回避?

现实困惑

张三和李四因为房屋产权纠纷而诉至北京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但在开庭审理前,张三却得知,该案的审判长是李四的表哥。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应该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得到公正的判决呢?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所谓回避,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不应该参加与本案诉讼相关的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能回避的人员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理由有: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等等。其他关系指如叔侄、妯娌、连襟、妻弟、兄嫂或朋友、仇人等。回避申请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要说明理由,在案件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本案中,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是被告李四的表哥,符合“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规定,因此,张三可以据此申请审判长回避,以保证自己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特别提醒

回避制度是指为公平和正义起见,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案件的审理的制度。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排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维护法律的权威,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